为此,三被告怀恨在心,找准机会殴打被害人,并砸坏其宝马车,几棍子砸了一万多。
2008年,三被告陈某、张某、李某所在工程项目部,与被害人戴某的公司因租赁钢管,扣件发生经济纠纷。
之后,戴某起诉“工程项目部”,法院判处“工程项目部”败诉,并冻结项目部160万元资金,后又强行划拨100万元资金给戴某公司。
三被告认为自己公司明明有理却输了官司,心中怒火难以平息,遂商量决定报复戴某,教训教训他。
2009年6月,三人邀来一群朋友,跟踪戴某至一租赁站,看见戴某将所开的宝马车停在门口。
李某事先进租赁站确认戴某就在里面。
随后将戴某照片传递给邀来的朋友看,指明照片中的人就是他们要报复的人。朋友们看后拿着木棍和铁棒冲进租赁站,看见了照片中的人,几人上前殴打了几下,又将戴某的宝马车砸坏后逃走。
此案由包河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。三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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